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84號原告丙○○
1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5,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