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九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五洲支庫│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壹萬零肆佰叁拾玖│TQ八九六四五三││││限公司 謝仕榮 │││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