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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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九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同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宏齡牙醫診所負責人│中國農民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叁萬元│FAG三三三五七││││ 張治宏 │行│││一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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