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T40~F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二百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六百六十一元││├───────────┼──────────────┼───────────┤│合計│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一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一萬零三百九十六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13861×3/4=1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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