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鍾德雄 │彰化商業銀行 楊梅分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伍萬肆仟 陸佰元 │CF七七四四七四│││││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