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六八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存字第二七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全宇字第五八四四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叁張(債票號碼:CDB-0000000B-○一二六三、○一二六四、○一三四四,各含息票貳張),合計新台幣叁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度全宇字第五八四四號民事裁定曾提供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面額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三張(債票號碼:CDB-0000000B-○一二六三、○一二六四、○一三四四,各含息票二張),合計新台幣三十萬元為擔保,茲因前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聲請人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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