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83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8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839號上訴人寶祥營造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臺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原判決未究明事實真相,率依被上訴人所引據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民國94年11月10日南院慧93執實字第15516號函內容認定本件法定抵押權之預為登記,將有礙執行效果,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規定,係屬依法不應登記之情形云云,有判決不適用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第75條第2項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項(上訴人誤載為第41項)第7款及第8款之規定,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於作成駁回上訴人登記申請案之行政處分前,未予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顯有判決不適用前開法規及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3條規定,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原判決未具理由,率爾認定修正民法第513條所定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登記規則,係採登記生效主義,並認定非訟事件法第73條所稱法定抵押權不包括民法第513條所定承攬人法定抵押權,自亦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3款「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及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情事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以其主觀歧異之法律見解,重述其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之情事,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查本件系爭坐落臺南縣○○鄉○○段1751、1753-1、1755、1756地號土地上未登記建物,於上訴人與普翔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普翔建設公司)在92年7月間訂立承攬契約之前,早經臺南地院以91年10月9日91南院鵬執全全字第3198號以大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該未登記建物之財產所有人辦理假扣押查封在案,則上訴人於查封後,如何能以該未登記建物為定作人普翔建設公司之財產主張法定抵押權,而不違反該查封效力?是以原判決認被上訴人以臺南地院94年11月10日函復被上訴人在該院未為撤銷查封前,或普翔建設公司依據訴訟程序(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強制執行程序前,本件登記將有礙執行效果為據,否准登記為依法有據,並無不合;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給付訴訟確定判決,能否執行,非本件審究範圍,均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黃本仁法官鄭忠仁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史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