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11號原告 江敏文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新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魏新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30,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32,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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