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74,030元(即原告於本院民事執行處96年執字第14326號案件99年4月8日分配表所得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18,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