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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