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㈠字第20號上訴人 魏新浮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被上訴人 江敏文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心婷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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