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48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陳滄池
       楊秀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滄池、楊秀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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