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61號原告 李奕賢 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
邊惠貞 被告 蕭兆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6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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