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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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雅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呂邱玉美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查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代位債務人 邱志堅 起訴請求分割邱志堅與被告共同繼承之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於109年起訴時之土地總值為新臺幣(下同)14,464,522元,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主張邱志堅之應繼分為40分之1,依上開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1,613元,應徵收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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