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告金士頓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綸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賴映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南江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