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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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077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廖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俊傑於93年05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0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5057元
廖俊傑
自民國94年12月0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118649元
廖俊傑
自民國94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003
80504元
廖俊傑
暨自94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3
80504元
廖俊傑
自民國94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