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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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告 游依靜
訴訟代理人 黃詩琳 律師
被告 游龍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行關於「國泰人壽公司於游龍郎死亡後給付身故保險」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人壽公司於 游清光 死亡後給付身故保險」。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6行關於「並辯稱依證人即游龍郎之妹妹 游媛婷 」記載,應更正為「並辯稱依證人即游龍郎之姊姊游媛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