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8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希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41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61,167元
-勝訴金額29,753元=331,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