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574號
原 告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