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張淑華
張竣傑 李張鈞婷 李張竣閎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錦池 原告 張芷綺 被告 邱哲宇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
褚衍嵐 律師被告芝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尊武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03號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吳勇毅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