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彥駱邱志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月至106年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一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㈥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㈦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至106年1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㈨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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