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啟福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0736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而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0736號被告甲○○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馨云 女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大厝59之9號居苗栗縣頭份市○○街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乙○○之夫,為有配偶之人;張馨云於民國104年12月初,接獲乙○○電話告知,已明知甲○○是有配偶之人。詎甲○○、張馨云仍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105年5月23日,在張馨云位於苗栗縣頭份市○○街000巷00弄00號之居所,為性器官接合之性行為1次,張馨云並因而受孕。嗣乙○○發覺有異,始知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張馨云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之指訴相符;並有被告2人間網路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及合照共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被告2人上開罪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張馨云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又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4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檢察官蕭如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林永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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