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9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中國農
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5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月12日起至125年1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94年12月17日邀同第三人 黃震雄 為一般
保證人向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4,59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月19日止,前2年按月付息,自第3年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自97年5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514,44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於96年4月1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丁○○。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購屋貸款契約書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營利事業登記證、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1件、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1件為證。
㈢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規定,於95年5月1日合併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99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62-38│建│99.62│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9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80│臺南市南區明│臺南市南│4層樓房│54│47│43│19│16│平│鋼筋│27│平│全部││││興路655巷○○○區○○段│鋼筋混凝│.9│.4│.5│.1│5.│方│混凝│.7│方│││││號│462-38地│土造│9│4│6│7│15│公│土造│2│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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