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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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646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吳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5
2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1月26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30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