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48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之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乙○○於95年3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
360,000元,約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8年12月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91,434元(其中本金為276,726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14,708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債務人乙○○於93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
750,000元,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8年12月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458,093元(其中本金為434,973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23,12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4834號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8年12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6726││││算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乙○○│98年12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34973││││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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