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82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思宜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2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