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