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七號上訴人乙○○
丙0000000
樓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七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伍仟壹佰元(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結果為一百一百萬二千元,房屋部分課稅現值為四十二萬三千一百元,合計一百五十二萬五千一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