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告大衛國際開發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黃郁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兩造陳述意見:
原告就系爭支票有無為付款提示,若有相關資料為何。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