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5號上訴人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應征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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