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吳賢明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馨儀 律師
王進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9948號、第21412號、第21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參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及乙○○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渠等所涉犯加重竊盜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5款規定,於民國95年1月3日均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
3日均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均將屆滿,渠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3日起,均再延長羈押2月。至於辯護人及被告2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因被告2人及辯護人並未陳明被告2人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且被告2人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渠等上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均無理由,一併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盧怡秀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