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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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58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所明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民國85年4月20日結婚,約定共同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嗣被告於同年6月間不告離家,迄今未與原告同居等情,有原告陳報狀及戶籍謄本可參,足見兩造約定之住所地,及分居之原因事實均發生於台北縣三重市之住所地。依上開規定,本件專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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