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交上訴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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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上訴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上訴字第14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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