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47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趙建興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朱從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乙○○、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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