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嘉雄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名│施用一級毒品│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4月至93.12.7│93.10.31至93.11.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5347號│93年偵字第214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1100號│94年上易字第936號││實│││││審├──────┼──────────┼──────────┤││判決日期│94.5.23│94.7.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1100號│94年上易字第9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8.25│94.7.22│├─┴──────┼──────────┼──────────┤││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9825號│94年執字第8532號│└────────┴──────────┴──────────┘┌────────┬──────────┬──────────┐│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4.3.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2146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易字第936號│││實│││││審├──────┼──────────┼──────────┤││判決日期│94.7.22││├─┼──────┼──────────┼──────────┤││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易字第9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7.22││├─┴──────┼──────────┼──────────┤││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8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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