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57號,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5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從輕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吸毒紀錄,有前案紀錄表可參,竟猶仍施用毒品不輟,並參酌其施用毒品期間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本案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第一級毒品得上訴。
第二級毒品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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