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一0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陸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貳萬零伍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貳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