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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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琅 訴訟代理人 劉文燦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佰零伍萬零陸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陸佰壹拾伍萬貳仟零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伍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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