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賴俐錦
訴訟代理人  廖仁瑜
被   告  林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伍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加計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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