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羅簡字第230號
原 告 郭東裕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鄒恒初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