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羅簡字第230號
原   告  郭東裕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鄒恒初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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