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林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異草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依原告起訴狀繕本之聲明乃記載請求被
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450,000元,如係誤載,請重新提出正
確之繕本,若原告欲請求之金額非新臺幣420,000元(按:起訴
狀事實及理由欄請求之金額為「合計421,750元」,起訴狀繕本
之金額為「450,000元」,均與上開420,000元之金額有出入),
請另提出陳報狀到院(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