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2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26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鐵海
       程秀萍
被   告  陳詩諭
       陳順天
       劉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2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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