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8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92年度易字第202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洪慶鐘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高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