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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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即李
裕民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劉崢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並於民國10
6年1月10日刊登臺灣新生報,迄至106年6月10日止已滿
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報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基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06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淑臻附表:
┌──────────────────────────────────────────────────┐│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DJ166│股票│1│1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DJ167│股票│1│10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DJ168│股票│1│100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DJ169│股票│1│1000│││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NX902│股票│1│1000│││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21C-19D06069│股票│1│1000│││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J8980│股票│1│80│││7│││││││├─┼───────────────┼──────────────┼────┼───┼────┼───┤│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95914│股票│1│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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