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51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仙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5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所犯案件均已審結,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然被告自民國107年6月22日起,已因另案送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執崇字第2893號、第2894號及107年度執緝崇字第598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因此,被告已非羈押中之人犯,其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