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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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宇亨上列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內「有期徒刑3年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年6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而該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內誤載為「有期徒刑3年2月」,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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