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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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文山 即 鄭文三 代理人 陳建宏 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動產、不動產,且存款不滿百元顯無分配實益,雖曾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但已失效,另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擔則無解約金,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狀況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以上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摺影本、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債務人陳報狀、本院107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