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3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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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330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告 游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30元,及其中新臺幣5,191元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91元,及其中新臺幣19,742元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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