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816號

原告 陳麗珍

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 律師

被告豪士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傳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

劉逸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遙控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兩造就被告豪士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欠缺當事人能力乙情為爭執,而依原告迄至上開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所舉相關之事證,均無法證明確有豪士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存在,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上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