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